申请办理加工贸易,首先需要获得外经贸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首先持进出口合同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完毕后再到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持下列单证办理手册等相关事宜:
(一)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相应《备案清单》;
(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在其《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限内再次申请备案的,可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经营企业开展委托加工的,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四)合同备案作业呈批表及预录入相关单据;
(五)手册备案单损耗及工艺流程说明(加盖企业公章); 报关员考试报名
(六)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资料。
备注: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除以上单证外,还需提交前期验厂所需单证: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验资报告、房屋所有证明或租赁协议、设备清单、设备进口报关单或设备发票。
加工贸易业务相关流程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证》,属于进料加工的需要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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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所谓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备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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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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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过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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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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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核销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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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报关程序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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