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过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我国的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由商务部作为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二、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单证
经营企业取得加工贸易资格后,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主要单证包括:
1、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2、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3、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给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报关程序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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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核销
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要求留在境内继续使用,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也可以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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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单耗
单耗是加工贸易项下,加工企业和海关在申报和核定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之间定量关系时的一种习惯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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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核销程序
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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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单耗
净耗是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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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管理
由于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方式灵活,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小等特点,因而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成为其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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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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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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