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单位以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国内外金融机构作贷款抵押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贷款抵押手续。对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用于抵押货款地。
2、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项目单位不得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法人、团体或公民设定抵押。
境内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外资金融机构”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含有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等。
3、抵押贷款数额与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当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该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以海关估价为准。
4、当抵押贷款无法清偿时,需要以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抵押物)折(变)价抵偿贷款时,项目单位应先办理税款担保转税手续;已签署海关、金融机构和项目单位三方书面协议的,项目单位(抵押人)或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应当先从抵押物的折(变)价款中优先偿付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贷款。
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转出减免税货物的项目单位事先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属海关向转入地直属海关发送《某某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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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管理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保障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减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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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减免税备案申请表》,并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的备案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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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税、免税进口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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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规定
法定减免税法定减免税是指按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货物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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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的税款退还和担保
项目单位不能提交主管海关出具的正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书面证明的,现场海关应当予以照章征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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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管理
在海关监管年限(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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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海关在受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手续前,审核所提交单证是否齐全、有效,各项数据填报是否规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影响减免税货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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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的退运出口
项目单位因故需将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须事先持有关单证报主管海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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