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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

2016-02-20鲸鱼物流网0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一种劳务贸易,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方和承接方。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内容如下

A.合同报

对外加工装配合同,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部门、或由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 。 报批时应填写“加工装配贸易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合同副本

B.海关登记备

自合同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如有必要,应随附料、件和设备清单。 经审核后,由海关核发“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其进出口货物凭“登记手册”办理报关手续。对没有办理“登记注册”的单位,其进出口货物,海关不于放行

C.进出口货物的监

料件、设备和成品进出口时,有关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一式四份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以及“登记手册”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海关接受申报后,经查验认可后放行。加工装配贸易进口的料件,属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成品出口之日止,应接受海关监管,有关单位必须将进口料件的使用和加工成品出口的情况列入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海关有权随时检查

D.核

加工装配合同执行完成之后,有关单位应于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个月内,持“登记手册”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对剩余的料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

若进口料、件或成品因种种原因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并按一般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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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
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过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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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货物进口许可证申领
经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凡属批准该项业务范围内,并将加工成品返销境外,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对外合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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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进料加工应具备条件
经营人必须是经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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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报关程序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备案合同应当是订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条款的加工贸易合同或者加工贸易协议,单独的进口设备合同不能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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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报关
加工贸易进口设备必须是不作价的,可以是由境外厂商免费提供,也可以是向境外厂商免费借用(临时进口不超过半年的单件的模具、机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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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货物报关
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下的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装配成品或补偿产品出口时,经营单位(外贸公司,或工贸公司,或生产单位)或其代理人分别持由主管海关 核发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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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加工货物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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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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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料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到海关办理出料加工合同的备案申请手续。受理备案的应当核发“出料加工登记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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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管理
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除国家禁止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外,按商品类别,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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