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单正面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相同,但其内容大同小异。现介绍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的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缺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是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功能的规定。除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船舶名称;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接收货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以及运费的支付这3项外,其他8项内容是必不可少的,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其内容与此相仿。
提单的背面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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