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非中转货物出口转关程序
货物运抵出境地后,申请人应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凭出境地海关加盖中转放行章的《出口中转通知书》办理出口装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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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
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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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运托运程序
外运公司在收到《托运单》后,根据配载原则、货物性质、货运数量、到站等情况,结合车皮计划,与火车站联系,并由火车站据以向上级铁路分局申请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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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查验、放行程序
进口货物经货主申报海关审核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通过海关内部环节流转至监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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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歇业报批程序
经营者要求歇业,应在30天前,向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歇业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交 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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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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