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支付信用证 (Escrow Letter of Credit)“Escrow”一词的由来,在英美法律中的涵义是指某人或企业将金钱或贵重财物,托放在银行或信托公司予以保存。其保存的办法:若是金钱,须在银行开立一帐户;若是贵重财物须办理保存手续。待规定条件成熟时,将金钱或财物立即交受让人并签署书面证书,这种有条件的支付证书称“Escrow”。
为了达到外汇的收入和支出趋於平衡的目的,在 国际贸易 的实务中设计了“条件支付 信用证 ”(Escrow Letter of Credit)。
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首先由日本银行采用这种 信用证 ,Escrow Credit译为条件支付信用证,亦称对转信用证。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译音表达其功能,称“埃斯克罗”信用证。于开立条件支付信用证时规定出口商(即受益人)凭条件支付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汇票,但汇票仅限在进口方的银行议付或付款,所得金额须以受益人的名义将款额存入进口方的银行并须开立“专户保管”帐户(Private Import Escrow Account)简称P. I. E. A/C。亦就是说,出口方出口合同货物,所得外汇,不能调走外汇,必须存入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此专户资金不得随便动用,存入银行这笔外汇,只能用于购买相同金额的货物,支付货物款额才能动用。所须款额是由P. I. E. A/C帐户中冲转抵销。
条件支付信用证(Escrow Letter of Credit)的特点,虽然是以平衡 进出口 交易的收支外汇为宗旨,但在具体的每笔交易时不可能作到收入和支出的外汇金额完全一致,对进出货物所收入或支出金额的差额作了规定,如一般小额贸易,采用条件支付信用证,收入和支出差额不得超过P. I. E. A/C帐户的1%,或规定不超过1000美元。若大宗贸易采用条件支付信用证,收入和支出的外汇差额可超过上述的规定,如何处理差额可视情况,由买卖双方谈判决定。
跟单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独立性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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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的几种可疑条款
1、信用证中指定货代或船东,但实际工作货代或船东又不配合或配合得热情过分(甚至还没有谈妥付款方式就说可装运);这种情况一定要小心,可能会是货代与客人的联合骗货行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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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用证错误不必做修改
信用证数量溢短装条款与金额不配套信用证根据合同条款对货物数量,作了溢短装条款的规定,但对信用证金额却没有作相应规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增减幅度,这就导致了信用证项下数量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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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信用证的陷阱27招
已完工商品的样品必须寄给申请人进行确认。确认书须由开证行使用加押SWIFT或电传经通知行交给受益人,并作为议付必需的单据之一。发票金额的全款须凭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及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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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信用证收汇的操作难点解析
所谓信用证,我简单的理解就是信用的保证,也就是对卖方来说,一定能收到款,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交易方式,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不是完全这样一会事,要做到信用证不产生不符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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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收据付款 凭单据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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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付信用证的法律思考
一、关于禁付令的法律性质 无论是英美法院的禁付令(Injunction),意大利法院的扣留令(Conservative,ArrestOrder),瑞士法院的扣押令(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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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要完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贸易量的增大,被誉为“国际商业血液”的信用证方式因其独特的优势被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据统计,目前我国信用证结算占整个国际结算量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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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其它运输单据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的第100~182段分别就租船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以及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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