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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单有关的国际公约

2020-02-10鲸鱼物流网0

由于提单的利害关系人常分属于不同国籍,提单的签发地或起运港和目的港又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而提单又是由各 船公司根据本国有关法规定自行制定的,其格式、内容和词句并不完全相同,一旦发生争议或涉及诉讼,就会产生提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法规的问题,因此,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一直是各国追求的目标。当前已经生效,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

(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1924年8月25日由26个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通过,因此定名为海牙规则。包括欧美许多国家在内的50多个国家都先后加入了这个公约。1936年,美国政府以这一公约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制定了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海牙规则使得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法律得以统一,在促进 海运 事业发展,推动 国际贸易 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最重要的和目前仍被普遍使用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1年承认该公约。海牙规则的特点是较多的维护了承运人的利益,在风险分担上很不均衡,因而引起了作为主要货主国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不满,纷纷要求修改海牙规则,建立航运新秩序。

(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

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强烈要求下,修改海牙规则的意见已为北欧国家和英国等航运发达国家所接受,但他们认为不能急于求成,以免引起混乱,主张折衷各方意见,只对海牙规则中明显不合理或不明确的条款作局部的修订和补充,维斯比规则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维斯比规则也称为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它的全称是《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订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订书”(The 1968 Brussels Protocol),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通过,于1977年6月生效。目前已有英、法、丹麦、挪威、新加坡、瑞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这一公约。

(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汉堡规则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f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1978),1976年由联合国贸易法律委员会草拟,1978年经联合国在汉堡主持召开有71个国家参加的全权代表会议上审议通过。汉堡规则可以说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复斗争下,经过各国代表多次磋商,并在某些方面作出妥协后通过的。汉堡规则全面修改了海牙规则,其内容在较大程度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代表了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意愿,这个公约已于1992年生效。但因签字国为埃及,尼日利亚等非主要航运货运国,因此目前汉堡规则对国际 海运 业影响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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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电放流程与注意事项
由于电放后发货人将不再掌握货权,因为办理电放前一定要确认发货人能够安全收款,否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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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提单过期及收汇风险
过期提单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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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背面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一类属于强制性条款,其内容不能违背有关国家的海商法规、国际公约或港口惯例的规定,违反或不符合这些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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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提单丢失情况
装船单据在快递中丢失,往往造成收货人在目的港无法凭正本提单提货,实务中一般是由收货人凭副本提单提货;或由承运人补签一套新提单供货方提货及结汇使用,或由出口方授权承运人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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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集装箱航运协会DCSA:发布订舱2.0和提单3.0标准
数字集装箱航运协会(DCSA)正式公布了其订舱2.0和提单3.0标准的最终版本,旨在为受益的货主和货运代理提高安全性、合规性和运营效率。这些升级后的标准为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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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正本提单放货原则及程序
核对提单是否为无船承运人提单HB/L。收回无船承运人提单。船公司提单OB/L交回船公司(代理)来换取提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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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下银行对海运提单的需求
《UCP500》第23条a款规定, 银行接受港至港的 海运 提单 "不论其命名如何 ", 是指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可以是" Marine Bill of Lading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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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提单
联运提单是指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海陆、海河、海空、海海等)联运的货物,由第一承运人(第一程船运输的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到目的港的全程运输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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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留置提单下的货物?
提单下的货物留置权产生于提单条款和法律规定。通常提单背面条款中会有一条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条款规定,即在拖欠运费、滞期费、亏舱费或其他债务的情况下,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即拒绝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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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代提单
目前我国出口合同以FOB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而且收货人指定船公司的少,指定境外货代的多,这并不符合FOB条款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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